申請商業登記(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及營業登記程序(所在地國稅局):
商業登記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一步:申請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取得預查核准表後、刻商號章。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二步:準備資料齊全後、填寫商號設立登記表格送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五條 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資本額證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98年4月13日廢證)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五條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第三步:取得商號設立登記核准文後、向國稅局駐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
申請書、商業核准公文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第四步:取得國稅局核准文、向國稅局說明是使請領統一發票使用。(若需使用統一發票時)